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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