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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