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GSF/1/130613.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