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6)债券担保情况;
    (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8)公司净资产额;
    (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GSF/1/154541.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