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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