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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