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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