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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