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2)生活垃圾分类;
(3)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4)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5)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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