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汇、骗购外汇的;
    (2)偷税、逃税的;
    (3)进行走私活动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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