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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