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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