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HGF/1/68799.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