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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