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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