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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