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2)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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