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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