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八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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