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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