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1)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2)兵役登记;
(3)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4)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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