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4)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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