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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