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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