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
    (1)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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