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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