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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