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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