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LDF/1/31910.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