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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