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2)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3)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4)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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