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3)提供咨询服务;
(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6)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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