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3)提供咨询服务;
    (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6)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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