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3)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4)住所证明;
    (5)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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