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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