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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