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1)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2)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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