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MFD/1/1030904.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