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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