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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