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MFD/1/1091721.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