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law.bian-jie.cn/search/law_MFD/1/1232298.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