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MFD/1/213364.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