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5)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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