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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