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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