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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