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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