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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