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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