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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